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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长江日报
近日,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市房管局关于征求《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。
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,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、使用及监督管理,应当按照《办法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,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。
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,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(以下简称开发企业)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,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,包括定金、首付款、分期付款、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、住房公积金贷款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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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整理:戴容 内容来源: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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